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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5-08 [浏览次数]:

湖科科〔2016〕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

结题与验收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10月22日

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促进我校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与开发任务,实现科研事业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和学校立项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三条 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基本要求、条件

第四条结题验收成果的形式要求

(一)成果类型:主要包括论文、专著、研究报告、专利、软件、产品、工艺或技术等。

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或虽未出版,但已有出版合同且全部书稿已齐、清、定;论文类成果必须在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以研究报告形式结题的,需提交研究报告及其鉴定意见;其它成果应有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

(二)资助标注: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成果必须标注资助单位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验收的成果。

(三)成果清单:在结题材料中所列成果必须与申报立项时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中研究内容基本相符,且原则上是在科研项目的研究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结题验收成果署名的要求

(一)单位署名:我校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或者负责人承担了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所取得的成果中有半数以上的成果必须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按照合作协议进行署名。

(二)作者署名:作为项目结题的成果,在署名中,必须有负责人的姓名且须有一项成果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

(三)同一项成果不能作为同一立项单位不同项目的结题成果材料,但可以作为高级别项目的结题成果材料(对结题成果材料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六条 结题验收材料的构成要件及装订要求

(一)构成要件:结题报告(申请)书;成果支撑材料;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

(二)装订要求:项目申请书或计划任务书单行呈送,此外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第七条结题验收基本条件

(一)如期完成研究计划,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原则上以申请书(或计划任务)预期成果为准 ;

(二)项目管理有序,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三)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除外)等的结题与验收,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参照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和教育厅基金项目的有关对应规定执行。

(四)横向合作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湖北省教育厅项目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指导项目:在公开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包含1篇)以上或其它成果。

青年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包含1篇)以上或其它成果。

一般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包含1篇)以上或其它成果。

重点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包含2篇)或其它成果。

重大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公认的权威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或其它成果。

团队项目:被SCI、EI(源刊)、SSCI、CSSCI、《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论文4篇以上;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公认的权威期刊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或其它成果。

对于项目研究失败的,在允许失败、宽容失败的原则下,凭实的验原始记录和测试数据,经认定后准予结题。

(六)校内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在校基金基础上争取到国家、省部级、厅级纵向课题,或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或其成果已被有关部门采用或转让,或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则自动结题。

(七)校内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一般不能改变立项申请书的研究目标和方向,不能降低立项的标准要求。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校级科研项目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包含1篇)以上或其它成果;博士启动基金项目需在SCI或CSSCI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以排名第一获省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其它成果;校内各类专项或开放基金项目以该项目立项来源单位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题的申请、受理和评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申请,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每年的4月或10月为科研项目结题评审时间。在此前,申请结题者必须按照资助项目计划书的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结题申请书一份并电子版报科研处和所在的二级单位。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实行学校、院(所、实验室、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

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权力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申请结题项目的真实性、先进性、科学性等内容进行评价,并签署评议意见后,统一将本单位所有申请人的结题材料报送科研处。

科研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结题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结题或不予结题的结论;不能作出结论的,由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进行复审,再作出结论。最终结题验收结果分别以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颁发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横向课题由学校科技产业管理处组织,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

第十一条校内各类专项或开放基金项目由立项来源单位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备科研处,由科研处下发结题文件。

第四章 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的申请

第十二条 学校承担的纵向和校内各类项目必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报科研处备案或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科研处应及时把专家评审意见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应认真研究、分析专家评审意见,并就后续研究工作提出设想与具体方案。

第十四条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等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参照校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横向合作项目不能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包括校科研发展基金在内的各级各类项目到期未能结题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其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成员,在科研奖励津贴、职称评定、科研编制、科研工作量核定等方面不予认可,学校将冻结其结余经费。对于纵向项目,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建议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回承担该项目的科研奖励和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不能申报此类项目。对于校科研发展基金,撤销该项目,并逐步追补承担该项目已使用经费,课题负责人2年不能申报此类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专家评价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后续研究经费申请、项目或成果奖励的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课题组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有相悖,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办法》(咸学院科〔2009〕13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