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安全稳定与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学院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院各部门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各具体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排查安全隐患。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立每个具体实验室的危险等级(高危/危险/普通),明确安全责任人;在室内张贴安全制度和危险标识牌,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组织、督促各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每月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的安全责任人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条 每个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是该实验室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制定实验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使用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负责实验室内务整理和安全隐患排查。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实验室在使用过程中,教学、科研实验项目指导老师为直接安全责任人。指导老师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者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实验室需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实验室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各部门的安全审核结果须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备案。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须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安全责任人在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水电,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本院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要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确保其完好性,并做好维护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防护要求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便于督查。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实验室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实验室中心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内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娱乐活动。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应每月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学院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后以适当的形式进行提报。
(二)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对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对象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小组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向学院报告。对重大安全隐患,学院须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应写出事故报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学院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