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实验中心 >> 规章制度 >> 正文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22 [浏览次数]:

湖科〔2016〕16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10月22日


湖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管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所有权。凡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成果和职务发明创造,原则上归学校和项目组所有,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向外转让,违者追究其责任。

所有科研成果须按《湖北科技学院成果署名管理办法》署名,否则成果不能作为岗位有效工作纳入工作量计算、年度考核、校内评奖等考评范围。

第二条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内容。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成果鉴定、成果登记、建档、统计、奖励、保密、交流和推广应用、技术出口等内容。

第三条 科研成果范围。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成果范围是:学校教师及科研人员完成的各类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技术推广引进、科研管理、计量标准成果等。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为阐述自然的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主要指属于基础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也包括属于应用基础的非定向理论研究成果;以及标准、计量、科技管理等方面对应用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二)应用技术研究成果: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生物品种、新设计和新方法等。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科研成果鉴定。科研课题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取得最终成果或重要阶段性成果时,必须经过正式鉴定(或评审)方可作为科研成果上报。课题完成后,应及时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技术文件交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填写“科研成果鉴定审批表”履行鉴定手续,组织鉴定(评审),具体要求按当年科技部和湖北省科技厅、咸宁市科技局、学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通知执行,凡未经批准而自行组织鉴定的,一律不予承认。

详细规定按《湖北科技学院科研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科研成果的上报与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科研处负责协助成果登记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单位在推荐申报前应对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鉴定后的科研成果一般须在湖北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

(一)科技成果登记的条件

1.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的科技成果包括:鉴定、评审、验收、行业准入、发明专利、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

2.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不存在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

3.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4.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科技成果登记的类型

1.鉴定类成果登记(主要是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

(1)省科技厅鉴定(A类)

(2)各省直厅局鉴定(B类)

(3)各市州科技局鉴定(D类)

2.非鉴定类成果登记

(1)省部级计划项目验收(A类)

(2)各省直厅局(不含科技厅)科技计划验收(B类)

(3)行业准入(新药、新品种等)(C类)

(4)各市州科技局科技计划验收(D类)

(5)单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E类)

(6)实用新型专利(无成果登记证书)(F类)

(三)科技成果登记的程序

1.取得账号和密码(用已经确定的成果名称到推荐单位生成账号和密码,俗称“激活”)。

2.系统填写(登录网站http://www.hbttc.org/,用已经激活的账号和密码从“科技成果登记”的“申请入口”进入系统进行相关内容的填写)。

3.资料上传:包括计划任务书、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和用户报告,还要把事先做好了的科技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进行上传等,其中《科研成果报告表》一式五份外,其他材料均一式四份,由课题组负责整理,一律打印,不得小于四号字,十六开竖装,左边留25毫米装订用。凡要求加盖公章的项目必须加盖有关单位的公章。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未组织鉴定的科研成果完成后,仍然可以到省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和申报省科研进步奖,在省科技厅登记的成果,应符合省科研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材料: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经国内外同行专家引用并出具证明,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2)软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推动科研、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其研究报告资料齐全完整;如已被决策部门采用并实施的,应提供被决策部门吸收采用和实施效果的证明;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获得专利证书,具有应用证明,技术资料齐全;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具有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书,提供生产实施单位投入生产应用的证明,技术文件资料齐全;

(5)新药、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农牧业新品种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经法定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研成果:具备上述专门机构的审查确认文件,技术文件资料完整;

(6)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科研成果符合要求的也可进行成果登记。

4.保存提交(每进行一项内容填写后做好保存,整个资料填写结束检查无误后进行提交)。

5.资料报送(将相关资料报送至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备案)。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完成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申报,不得重复登记。

(五)上报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应按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办理保密审批手续。

(六)申报科技成果登记推荐手续时,应注意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排序应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上一致;《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应采用科技部颁发的统一格式。

(七)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注销科技成果登记,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科研成果的归档。科研成果鉴定和登记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全部技术资料一套按《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交校档案馆等归档保管。

第七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推荐。

(一)凡符合国家、湖北省等部门各种奖励条例的科研成果均可自愿向相应部门申报奖励,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一年一次),国家社会科学奖(不定),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一年一次),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年一次),湖北发展研究(一年一次),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年一次),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年一次,国家旅游局优秀旅游学术成果奖(一年一次)咸宁市科学技术奖(两年一次,),咸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两年一次),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优秀科研成果奖(一年一次),湖北省文艺评论奖(一年一次)等。申请手续由科研处协助申报单位和个人办理。

(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

凡推荐当年度省科技奖的项目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必须符合《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突出贡献奖

被提名人须在所从事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曾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或荣誉称号,对推动我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在鄂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被提名人须由推荐单位和五位同行专家(至少一名在鄂院士或省奖励委员会委员)提名,每单位限提名一人。

2.自然科学奖

主要代表性论文、专著第一署名单位或通讯地址原则上是主要完成人目前所在的工作单位。科技专著不得单独推荐自然科学奖,应作为研究成果的附件材料,和相关论文一并推荐。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完成人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推荐自然科学奖必须提供与本项目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的20篇核心论文专著(含8篇代表性论文专著),在推荐书中出现的论文他引统计次数,必须来源于上述20篇核心论文专著,其他论文专著他引统计不得列入或出现在推荐书中。

3.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

推荐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成果应已取得湖北省科技成果登记号,并在鄂整体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其中通过产学研合作产生的成果,须提供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作为应用证明。推荐技术发明奖的成果必须已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科普作品作为社会公益类项目,可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为鼓励一线工人、农民的科技创新,其完成的创新成果,可以推荐参加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应由省内大中型企业(含中央在鄂和省属重点企业及省内上市企业等)独家申报;科技成果推广奖应重点推荐通过“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面向本地区或行业为多家企业(基地、工程)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推荐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应是成长性好的骨干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必须是本细分市场骨干企业,近三年市场复合增长率达到30%以上,且每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上年度销售额的5%,并提供技术(委托)开发、转让合同或研发立项任务书作为研发投入的证明材料。近三年的技术性收入以企业所在地区的省技术合同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三)湖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中,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或完成人,不予受理: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

2.涉及实验动物但未开具实验动物审查合格证明的项目;

3.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的项目;

4.涉密或涉及国防安全的项目;

5.曾列入省部级以上科技计划尚未验收的项目;

6.前一年参加评审未获奖或撤项的项目;

7.同一人在同一年度作为完成人申报多个项目;

8.项目完成人中有非中国公民的。

(四)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和评审:

1.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通常需分组申报:马克思主义与党建(科社)、经济理论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哲学与社会学、历史学(考古学)、语言文学(文化研究、新闻学、图书情报学)、法学(政治学)、综合一组(教育学、体育学等)、综合二组(民族学、宗教学、艺术交叉学科等)、综合三组(市州及其他)。

2.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1)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2)本省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已经去世或调离我省的社科工作者的科研成果),或者为解决本省实际问题而由省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3)社会科学工作者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工具书(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发表的论文及被决策机关采用的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其中:系列丛书以单本成果独立申报参评;个人完成的多卷本成果(已出齐)可作为著作类成果参评;一部著作中的章、节不能单独申报;多人撰写汇集而成的论文集不能作为著作类申报;由个人撰写的专业学术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申报;系列论文是指专题研究所取得的系列研究成果(3篇及以上);以非汉语类形式发表的参评成果,需提交原作品并附汉译文(论文需提交中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

(4)依法享有著作权:申请人必须是申报作品的创作者,且申报作品无著作权争议。合著(编、译)的成果由第一作者申报,申报者不是第一作者的,必须征得第一作者的同意。

(5)成果属于当届评奖年度范围。

3.申报要求:

(1)凡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经评选获奖成果限1项)。

(2)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地址:hsas.csdc.info(或www.hbskw.com)。

(3)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实物申报材料:

①申报人应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下载打印,经网上审核通过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一式2份。A4纸双面打印,签署“申请者承诺”,推荐单位盖章,单独装订,一式两份。

②申报著作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论文类成果必须报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③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1份及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④所有申报材料应用标准档案袋封装。档案袋封面同申请书封面。

4.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各等级奖的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开拓新领域,创立新学科或填补本学科空白,有重大学术理论价值,居国内同类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或对解决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突破性贡献,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对本学科的研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价值,达到本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或对探索解决重要的学术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新思想、新见解,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学术领域的某些方面有独到见解,具有重要的学术理论价值,对学科建设和解决学术理论问题或实践问题有积极作用,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好评,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根据需要可设立特别奖。为鼓励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研究,大胆探索,青年作者(40岁以下)的获奖成果一般不少于总奖项的25%。

5.评选办法及工作步骤。

评选按初评、复评、终审的程序进行。初评、复评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终审由省评委会负责。终审成果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对省评委会终审评出的成果予以公示,对公示的成果如有异议,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投诉,并由省评委会裁决。无异议和裁决后的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6.申请人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有抄袭剽窃行为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益者;

(2)冒名、伪托申报者;

(3)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4)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公正评审者。

(5)在高于或相当于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6)担任当届评审工作专家的申报成果。

(7)党政系列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

具体各级各类科研成果的奖励相关推荐条件和填报要求,根据科研处每年下发的当年度组织推荐的通知要求申报。

第八条 科研成果的交流和推广。

(一)科研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财富,经成果所有者同意后,采用有偿或无偿转让办法,全国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要的科研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都有向其他单位交流、推广(或转让)本单位科研成果的义务、不允许封锁和垄断。

(二)为使科研成果尽快地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各部门应协同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做好成果宣传、交流、推广工作,以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成果转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科研成果转化活动,科技产业处是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收益分配、政策措施、法律责任按国家、省、《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湖科发[2015] 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密级与保密。科研成果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密级的确定按科技部、国家保密局的《科研成果密级评价方法》确定。科研成果保密,按《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与外单位协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登记和报奖,按原课题申报、审批渠道进行登记和报奖,但须到学校科研处登记,以便掌握科研动态,进行科研统计。

第十一条 涉及科研成果的水平、所有权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疑义,以书面形式递交校科研处,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交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做出结论,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咸学院科〔2009〕10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