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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0-13 [浏览次数]:

湖科科〔2016〕17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

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10月22日


湖北科技学院纵向科研项目及校内科研发展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科研管理效能,促进学校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的全面提升,依据国家、地方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院、所、中心,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科研处是负责归口管理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应密切配合科研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一)科研处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和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协调并及时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推荐、立项、实施、验收(委托验收)、绩效考评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监督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经费;

3.组织建立由医学伦理委员会、动物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等构成科研项目评审专家库;制定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

4.建立项目和成果数据库;

5.科研档案管理。

(二)二级单位在项目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并完善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需求,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创造条件保障;

2.积极组织教师培育和申报高质量、高水平科研项目;

3.及时传达和宣传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和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

4.审核并报送本单位项目申报书、项目合同书(协议)、项目评审材料等;

5.按照项目申报书、合同书、协议等要求协同组织并管理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

6.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相关经费的使用、管理、评价和监督;

7.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年度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成果管理和推广等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8.履行《湖北科技学院科技项目依托单位承诺书》;

9.科研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报送。

第四条 项目来源与类别: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和由国家及社会团体设立的基金资助研究项目(非营利性)经费;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纵向各种合作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国家层面的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等科研项目。

3.市厅级项目:湖北省教育厅及其他省属委、厅、办、局,咸宁市科技局、咸宁市社科联的科研项目等。

4.以上未列入单位下达的科研项目级别由科研处认定。

(二)校内科研发展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支出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校级团队与平台建设费、校内省级以上平台、重点学科等独立设置的开放或专项基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结余(存)经费设立的“科研探索基金”等。

校内培育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类:0.5万元/项,理、工、医科:1.0万元/项;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理、工、医类4-8万元/项,人文社科类2-4万元/项;

各类理、工、医类专项项目或开放基金一般项目不超过2万元/项,重点项目不超过5万元/项;人文社科类专项项目或开放基金一般项目不超过1万元/项,重点项目不超过2万元/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各类申报项目应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发展潜力;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且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平台支撑;

(二)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原则上符合当年度国家级项目申报条件而不申报者,取消申报该年度其它级别科研项目的资格(开放基金除外);

(四)各类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开放基金除外)。纵向科研项目和校内开放或专项基金申报条件按相应主管理部门颁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当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执行;校内培育科研项目一般原则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中级职称或硕士学历在职教职工申报,每人承担项目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二次;博士启动基金,每人承担项目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具体校内科研项目申报条件按当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执行;

(五)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项目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提倡和鼓励吸收学生参加科研工作;

(六)申请者不得同时领衔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来源的项目,其承担的项目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同一来源新项目和校级项目;

(七)项目验收不合格或查实处理的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科研经费违纪违规者,2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条 纵向项目和校内开放或专项基金的研究期限按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为准;校内培育科研项目研究期限一般1-2年,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3年,校内培育科研项目和博士启动基金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项目申请者通过立项单位、科研处网站等途径获取项目申报信息后,必须按照各类项目的规划、类别、“项目指南”、“申请办法”等,在查新的基础上,对课题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申请书》、《湖北科技学院科技项目研究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涉及动物、临床实验的分别需填写《湖北科技学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表》《湖北科技学院动物实验伦理委员会审查申请表》等,项目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郑重表示同意参加申请与合作研究。

(二)课题组认真做好科研项目的选题工作。选题首先应与国家及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目标、项目受理部门的导向和要求一致,要特别注意当年度的申报指南中所列的当年资助类别、范围、鼓励、优先、重点或重大资助的方向或主题,尽量了解该类别项目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的指标体系;其次要注意与国际及经济接轨,理论研究要注意创新,应用类研究项目要注意转化与应用的前景,开发类项目应有企业或经济部门的参与。

(三)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约定双方应承担的科研任务、经费分配使用、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等方面事项,签署包含责、权、利等方面内容的书面合同或协议。联合申报项目,本校为主持单位时,应有合作单位的合作意见和签章,以我校为合作单位申报的,需经过学校科研处审查备案后加盖学校公章;本校为参加单位时,申请书也要交科研处备案,以便项目的统一管理。

(四)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先进行查新检索工作,以确保研究工作的创新性;申报项目含查询检索报告的将被列为优先推荐项目。

(五)各二级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所有申请项目严格审查,认真推荐,然后按规定的受理时间统一将申报材料、推荐意见或初评结果、填好《湖北科技学院科技项目依托单位承诺书》等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评议、认定、评审、报送等工作。

(六)各级各类项目的申报工作以当年学校科研主管部门通知的截止申报时间为准。

(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私自以学校名义承接各级各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九条项目评审的主体:

(一)校内开放或专项基金由项目来源单位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科研处认定和批文;

(二)校内培育科研项目和博士启动基金由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单位织评审,其中博士启动基金评审时申报者提供博士答辩论文的纸质版,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研究内容杜绝与博士答辩论文雷同,各单位将评审结果和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将组织抽查复审、认定和批文,抽查复审结果纳入年度校内培育科研项目分配考核指标体系(校内培育科研项目分配考核指标体系主要还有不超过40周岁,副高职称和博士学历以下在职教工的编制数、项目培育效率、项目结题率等,具体以当年通知为准);

(三)自由申报的纵向项目由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单位组织评议修改后报科研处审定汇总后上报主管部门,竞争性项目由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单位组织评议修改后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择优立项或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科研项目的评审应按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议等环节依次进行。

(一)形式审查:

项目评审单位(项目所依托的二级单位和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人和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方可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应向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二)专家评审

遴选的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的,应主动回避;参与评审专家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透露或引用项目相关内容,不得向外泄漏评审和评估过程中的意见及尚未公布的评审和评估结果。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历且有较丰富的科研经历;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3.学风严谨、办事公正

专家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委托评审。通讯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会议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委托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通讯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可从学术委员会或校外随机选择3人以上的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通讯评审。申请人可以提出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的专家名单。评审专家应认真阅读评审材料,依照项目规定的评审标准做出判断,撰写评审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向科研处反馈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接到评审材料后,因难以做出学术判断、没有精力等情况无法评审的,应当在收到评审材料后及时告知科研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会议评审:评审组织单位可从学术委员会或校外选取5人以上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可采取材料或答辩等会议评审形式。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2名,科研主管部门在会议评审前,应当向评审专家提供所需的资助计划、指南等申报要求材料、项目申请材料、包括通讯评审在内初评的意见及结果等评审材料。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应当场公布。根据项目申报需要安排会议答辩评审的,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

委托评审:评审组织单位视需要,委托外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项目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项目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一条 专家组排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科研主管部门送交审议,对通过审议的拟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通过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提出异议和理由,若有异议一经查实成立,则取消该项目立项,无特殊情况下,下一位次的项目予以替代,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项目推荐上报或由科研处正式批文立项。

第十二条 校内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省级人文社科基地、研究院等省级以上研究平台、省级重点学科以及相关部门设立的专项或开放基金需根据项目设立单位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机构自身科研工作发展需要发布项目指南、组织相应专家评审、监督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科研处不定期进行项目绩效抽查,项目立项与结题文件由科研处统一批文。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或校内科研发展项目优先立项:

(一)为承担国家和省厅、局的纵向科研任务进行预研的项目;

(二)为开展横向科技合作而进行的预研项目;

(三)对我校重点学科和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的发

展起促进作用的研究项目;

(四)结合我校现有科研特点和优势,并具有开拓和创新的研究项目;

(五)具有较大理论价值和较强应用价值的对策研究项目;(六)申报材料中含查新检索报告的项目;

(七)项目结题专家评价优秀项目的后续研究;

(八)推荐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未获批准的项目。

为了学校有限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校内发展项目不允许重复申报不同专项或项目,已经重复立项的,一经查实科研处有权撤销已立项项目。

第四章科研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科研处和各单位主管领导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具体项目经费、配套经费、结余经费的管理按《湖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暂行办法》(湖科科〔2016〕2、3号)执行。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的权利和责任:

(一)项目负责人的权利:

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2.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组研究经费、绩效奖金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3.提出项目组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

4.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负责项目的提出、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和保存好原始的实验资料;

2.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分别上报项目承担和组织单位,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

4.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5.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对项目组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的责任;

7.对项目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8.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持学校的权益;

9. 做好研究成果的普及及推广等工作;

10.履行《湖北科技学院科技项目研究人员科研诚信承诺书》;

11.因主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因任务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并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接到科研项目批准文件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到项目主持人。项目主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申请书的基础上,原则上按要求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经二级单位、科研处审核,科研处留存或按时上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作为批准使用经费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作自动放弃项目立项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认,就要认真执行,不得任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写出年度总结报告,如实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若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年度总结及各项目的检查材料,由项目所依托二级单位归档备查。科研处将组织人员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对获准立项的在研项目进行中期抽查。

项目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3.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4.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科研主管部门有权撤销项目,并追究相关责任: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的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6.延期结题项目到期仍无法结题。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科研人员要以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计划(合同)任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而需延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报科研处备案或报资助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在延续期间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各二级单位要积极创造科研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并将科研工作量纳入教师考核总工作量。对于科研项目的争取和完成情况,学校将作为职称评定、科研奖励津贴、科研工作量、科研编制、学位点建设等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各有关单位应将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或结账等手续,结余经费原则按照原渠道上缴国库或学校财务,横向项目失败或终止暂按《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二级单位办理。若超过三个月未办理,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委托单位有关规定处理,或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已结题项目科研经费,自项目负责人调离之日起冻结,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湖北科技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科研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由项目组使用。确实需要转出科研经费的须经双方单位同意,并报主管单位备案后才能转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及时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并提交有关论文、专著、实验报告、设计图纸、推广计划等技术资料,做好科研项目结题、科研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移交。

第二十六条 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校内发展项目,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校内各部门、二级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所设专项的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

对于校内科研发展项目,科研处将不定期进行绩效考核抽查,对于绩效考核不合格,出现大部分立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验收或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二级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减少校内科研项目指标数或撤销其设置的专项或开放基金。市厅级及以上项目的绩效考核按照立项部门要求进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会同二级单位及时督促科研项目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课题组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提出结题与验收申请并提交全套总结与结题材料,科研项目的结题具体按照《湖北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办法》文件执行,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科研经费按《湖北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湖科科〔2016〕2号)执行。

省、部级以上项目负责人结题前原则上应做一次全校性的相关学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原则上产权属学校和项目组,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应及时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同时,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均应严格实行标注,即标注“******资助项目(项目编号:××××××)”,其中:******指资助计划名称,××××××指资助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将下列研究成果作为项目成果列入项目研究成果验收或结题报告中:

1.非本人或者参与者所取得的;

2.非研究期内;

3.与受资助项目内容无关的。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必须按《湖北科技学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向相应单位提交完整科研项目档案资料。同时,省、部级以上项目原则上要对其科研成果进行成果登记或成果鉴定,如其科研成果有应用和推广前景,积极进行应用和推广,具体要求按相关文件规定或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下列书面、电子、图片等相关材料:

1.科研任务的开题报告、调研报告、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以及专家推荐意见、领导的有关批示、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主管部门的批准通知书等。

2.在研究过程中有关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数据、图片,研究分析、测试、质检、技术报告),科研成果(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管理材料(阶段小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总结报告、结题跟踪报告),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新规定相悖的,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咸宁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咸学院科〔2009〕14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2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