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人〔2016〕14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
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11月14日
湖北科技学院关于教授、副教授承担
本科教学任务的若干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鼓励优秀教师工作在本科教学第一线,根据《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
第二条 教授每学年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少于128标准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不少于64自然学时;副教授每学年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不少于192标准学时,其中课堂教学不少于128自然学时。未达到标准学时要求的,可以通过承担其他本科生教学任务进行课时折算。其他本科生教学任务主要包括:指导专业建设、本科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鼓励学校党政机关高学历、高职称人员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超过72学时。
第四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积极进行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等诸方面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为学生举行学术报告或讲座。
第六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开设专业选修课,参与或指导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创新活动。
第七条 提倡教授、副教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帮助青年教师学习先进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聘期内不承担本专科生教学任务的,或每学年年均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达不到学时要求的,年度考核时必须予以说明,且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学校可不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未达到规定学时的教授、副教授,在续聘时,须本人申请,学院出具说明材料,报人事处审定。
第十条 对于虚报学时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授、副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由各学院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