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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04-22 [浏览次数]:

湖科办发〔2016〕136号

关于印发《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管理办法》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技学

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科技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管理,促进学报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教备厅[199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报是以反映学校教学和科研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学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学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的编辑出版作风。

第四条 学报工作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期刊管理规定。

第五条 学报工作应围绕学校的医学、理学、工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和地方文化开展学术服务,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报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作为主办单位,学校负责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工作的政治方向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学报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

第七条 学报编辑部是学校管理学报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由分管校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成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报编辑委员会负责制定编辑委员会章程,负责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研究办刊工作计划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编辑部实行主任负责制。编辑部主任负责编辑部日常行政工作,执行副主编负责编辑出版工作。

第十条学校为学报编辑部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图书资料和设备,帮助学报逐步提高编辑出版工作现代化水平;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学报发展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学报编辑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期刊质量要求和评估标准,全面保证学报的政治方向、学术水平和编辑出版质量;加强与各学院的学术信息沟通,以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为主要目的,充分发挥学报的学术窗口作用。

第十二条 学报编辑部建立和健全征稿、审稿、编辑人员岗位责任、稿件处理、稿酬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科学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应履行办刊宗旨,严格审稿,做好文稿的技术加工和语言文字加工工作,全面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十四条 学报出版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有关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图书馆、省级图书馆以及校内有关单位、编辑委员会成员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编制管理规定足额配备学报编辑部编辑人员。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基础,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政策;

(二)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编写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

第十六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努力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刻苦钻研业务,精心编辑,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三年内必须获取责任编辑证书,没有取得责任编辑证书者必须转岗。

按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第七条之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

第十七条 学报编辑人员属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一部分,确定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报编辑人员的职称评聘、生活待遇以及评优表彰等方面与教学科研人员同等对待。学校为编辑人员进修学习、学术研究和参加必要的学术活动提供条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报编辑部的收支由学校财务处集中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保证学报的全额办刊经费。其中,办公费、审稿、编辑、稿酬、会议、培训、印刷、发行(邮电)等专项支出纳入学校支出预算。学报编辑部应加强经费管理,节约开支,在保证学报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办刊成本。

第二十条 编辑部应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4年11月1日)制定《期刊编辑出版报酬标准》,向审稿人支付审稿稿酬,向编辑人员(指兼职人员、外聘人员,不含在编人员)支付汇编稿酬,向作者支付原创作品稿酬,校内的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列支,校外的从学报办刊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原《<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管理办法》([2013]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科技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