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科科〔2016〕11号
印发《湖北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科
技学院
2016年11月12日
湖北科技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为了激励学校教师争取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和更多的科研经费,多出成果、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为提高学校办学层次打好基础,为科研工作量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年度科研工作定量计分公式:
H=A+B+C+D 单位:分/年
H—个人年度科研工作定量总得分
A—科研项目立项得分
B—项目经费得分
C—社会服务成果得分
D—科研成果得分
二、科研工作定量计分标准
(一)科研项目立项
1.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以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科研项目的类别、级别为依据。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立项的,以该项目的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横向项目立项不计分。所有项目分在立项时计发。
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但没有经费资助的项目降一级计分。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纵向项目(申报书须注明湖北科技学院为合作单位,有相关合作单位协议并有经费到账)降一级记分。
2.计分公式:A=ΣAi
A—科研项目立项总得分
Ai—各级科研项目立项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表1 科研项目立项计分表
课题级别
| 得分
|
国家重大、重点
| 20000
|
国家一般项目
| 15000
|
省部级项目(含省厅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中青年理论家培育计划项目)
| 1600
|
厅级项目
| 400
|
市级项目
| 100
|
凡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而未被立项的申报书(经科研处审核、校评审组评审后送报)计100分(只计排名第一者)。
(二)项目经费
1.纵向项目经费计分按照科研项目实际到达学校账户的经费及学科性质来计算。校拨配套经费部分不计分。
2.横向项目经费计分按照实际到达学校账户的经费来计算,上限不超过20000分。
3.项目经费计分只统计给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进行二次分配,分配系数参照论文作者系数)。
4.计分公式:B=ΣKiPi
B—项目经费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Ki—各类科研项目每万元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Pi—该项目当年下拨科研经费金额(单位:万元)
表2 科研项目经费计分表
课题类 别
| 每万元得分(Ki)
|
自然科学
| 250
|
人文社会科学
| 450
|
软科学
| 300
|
横向项目
| 150
|
(三)社会服务成果
学校鼓励科研工作者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社会服务成果包括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登记鉴定成果、专利成果、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等。
计分公式:C =ΣCi
C—社会服务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Ci—各类社会服务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1.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C1)
⑴政府决策指限于国务院、省(部)、市(厅)级的五年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决策,是否参与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以政府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或国务院、省(部)、市(厅)领导批示采纳加以认定。两者俱全的计分,否则不计分。仅有其会议通知或证明均无效,一律不计分。
⑵各级政府的各类决策研究与咨询的科研工作量计分表
政府级别
| 五年规划
| 年度规划
| 专项规划 (包括政府咨询)
|
国务院
| 2000
| 1600
| 1000
|
省(部)
| 700
| 400
| 300
|
市(厅)
| 400
| 300
| 200
|
2.登记、鉴定的科研成果(C2)
⑴登记、鉴定的科研成果指通过学校科研处向省级有关部门申请登记、鉴定的各类科研成果。与校外合作,第一完成人是外单位的成果,排名第二的得分系数为0.4,排名第三的得分系数0.2, 排名第四的得分系数0.1,只列出外单位名而未列出湖北科技学院名的不计分(排名第四以后的均不计分)。
⑵登记成果计分标准:
正式登记的成果凭登记证书每项计600分。
⑶鉴定成果计分标准(分/项):
成果水平
| 计分标准
|
国际领先
| 1500
|
国际先进
| 1000
|
国内首创
| 800
|
国内领先
| 500
|
国内先进
| 300
|
⑷获得专利视同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专利类型
| 计分标准(分/项)
|
发明专利
| 2000
|
实用新型专利
| 500
|
外观设计专利
| 300
|
软件著作权
| 300
|
3.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C3)
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计分,以上交学校纯利润计算,每万元50分。
(四)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的依据是正式发表或出版、鉴定(评审)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分为学术论文(含ESI高影响力论文)、著作、获奖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专利、技术转让、科技开发、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等。
2.学术论文及艺术作品类成果中作者和单位排序系数
⑴单位排序的系数: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系数为1.0,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系数为0.4,署名湖北科技学院第三完成单位成果系数为0.2,无任何形式注明湖北科技学院的,成果系数为0。
⑵个别刊物、文集及报纸理论版文章,若所有作者均无单位署名,可认定为第一完成单位。
⑶作者排序系数参照下表,排名第五作者之后的不予计分。
作者排序系数比例表
作者数
| 1
| 2
| 3
| 4
| 5
|
排 序
| 1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比 例
| 1
| 0.7
| 0.3
| 0.7
| 0.2
| 0.1
| 0.6
| 0.2
| 0.1
| 0.1
| 0.5
| 0.2
| 0.1
| 0.1
| 0.1
|
⑷有关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的认定:
①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分别为两人,其中一人为我校教职工且为第一单位,即可按比例为1予以认定;
②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分别为两人,均为我校教职工且为第一单位,计分时原则上只计通讯作者名下,是否分配其他作者由通讯作者自定;
③出现多名共同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时,我校为第一单位且在并列作者中排名第一者,按比例为1予以认定;若我校教职工在共同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中排名第二或以后,则按以上《作者排序系数比例表》核算。
⑸对于多人共同完成的成果,作者均为校内的,计分时参照第⑷条第②款执行;校内与校外合作的,计分时参照第⑷条第③款执行。
⑹我校教师指导的研究生或本科生发表的论文,只要注明指导老师为通讯作者的,视同第一作者。
⑺在成果计分时,系数为单位和作者排序系数乘积。
3.计分公式:D=ΣDi
D —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Di—各类科研成果的单项科研工作量得分
4.各类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
⑴学术论文(D1)
①论文级别与分值:
论文级别
| 顶级
A档
| 顶级
B档
| 权威
A档
| 权威
B档
| 核心
A档
| 核心
B档
| 核心
C档
| 一般期刊
|
分值(篇)
| 60000
| 10000
| 6000
| 3000
| 400
| 200
| 160
| 校学报
| 其它
|
50
| 40
|
论文级别确定以《湖北科技学院学术期刊分类认定标准》为准。SCI收录期刊在分区基础上IF每增加0.5,积分增加500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②论文字数(篇幅)计算系数:
文科论文字数在3000及以上,系数为1;3000字以下的系数为0.5,《湖北科技学院学术期刊分类认定标准》中所列的报纸文章字数要求不受此限。
理科论文字数在1500字及以上,系数为1;1500字以下的系数为0.5。
凡以摘要形式发表的论文系数按0.3计算。
③论文被转载、摘录的按所转载、摘录的文献等级计分,原文不计分。如一篇论文同时被二种以上文献摘录,按最高一档计分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
④被SCI等检索系统收录的,须以权威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为依据。
⑤论文被《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刊复印资料》(摘要刊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国际科技文摘(MR、PA、CA、BA、IM)收录的,加100分。
⑥ ESI高影响力论文计分表:
类别
| 热点论文
(年度引用次数排学科前1‰)
| 高被引论文
(年度引用次数排学科前1%)
|
要求
| 作者且单
位第一
| 作者或单
位第一
| 本校其他
参与
| 作者且单
位第一
| 作者或单
位第一
| 本校其他参与
|
分值
| 24000
| 12000
| 6000
| 16000
| 8000
| 4000
|
(续表)
单篇论文
(5年内他引次数≥100次)
| 单篇论文
(5年内他引次数≥50次)
| 单篇论文
(5年内他引次数≥30次)
|
作者或单
位第一
| 本校其他
参与
| 作者或单
位第一
| 本校其他
参与
| 作者或单
位第一
| 本校其他
参与
|
4000
| 2000
| 2000
| 1000
| 1000
| 400
|
说明:
单篇论文以5年为周期,满五年后在第六年申报统计科研工作量;高影响力论文以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公布的结果为依据。
⑵著作类(D2)
著作依据其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工具书、文艺作品类著作等类别。确定类别有争议的经科研处审核后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视同学术期刊,其编委会成员均不计分。
①专著: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由作者提出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展开调研、论证而形成的系统化著作成果。专著分为独著和合著。
②编著:指把现成的文字材料经过选择加工而写的著作。编著与专著相比,不强调创造性,而强调采用最新的研究成果,采用科学的体例编撰成书,它有一定的理论性、学术性,但更强调应用性。
③译著:译著是指把中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外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有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中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或者把一种外文学术著作翻译成另一种外文在国内外出版的著作。
④古籍整理作品:指对中外古籍进行点校、汇编、注释、辑佚等形成的作品。以文章发表的作品视为论文,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作品视为著作。古籍的确认以学术界公认的标准为依据。
⑤工具书:工具书是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的作品。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手册、年鉴、索引等。
⑥文艺作品:文艺作品类著作主要是指自己创作的小说、诗(词)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等著作,不含改编本。
⑦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字贴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科普类著作、著作修订本中未注明修订部分的一律不计分。教材、教研归入教学奖励。
不同著作类别的计分系数如下:
类别
| 专著
| 编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作品
| 文艺作品类著作
|
系数
| 1.5
| 0.8
| 0.6
|
⑧与校外合著的著作,只有外单位名称而没有湖北科技学院校名称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需出具有效证明后方可计分。
⑨著作计分公式为:
著作总分(D2)=字数(万字)×100×著作类别系数
(著作字数有版权页注明的,以版权页标准为准;无标准的以印张计算字数;古籍整理作品秦以前的按原著的字数计分,汉至隋的按原著字数的80%计分,唐以后的按原著的70%计分)。
⑩若该册著作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而未注明具体章节撰稿人的,该著作总分分解计分系数为:
职 务
| 主 编
| 副主编
| 编 委
|
系 数
| 0.5
| 0.3
| 0.2
|
当某职务人数不止一人时,其得分值应除以人数
个人得分=D2×职务类别系数÷该职务人数
若注明具体章节撰稿人的,该学术著作总分分配给编委会(编委不给分)与撰稿人各1/5和4/5。
撰稿人得分=撰写字数(万字)×100×4/5×著作类别系数
主、副主编个人得分=D2×职务类别系数×1/5÷该职务人数
⑶获奖科研成果(D3)
获奖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依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
①位系数与作者系数。获奖科研成果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系数为1.0,署名湖北科技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成果系数为0.4,署名湖北科技学院第三完成单位成果系数为0.2,署名湖北科技学院第四完成单位以后的成果系数为0.1。有我校作者参加,但无任何形式注明湖北科技学院的,不计分。完成人排序系数比例参照作者排序系数表核定。
②获奖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如下(分/项):
获奖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政府奖
| 200000
| 80000
| 40000
|
省、部委级政府奖
| 25000
| 6000
| 3000
|
市(厅)级政府奖
| 800
| 500
| 300
|
其他奖
| 200
| 100
| 40
|
科研处先按以上标准计分,省部级以上的如计分少于授奖部门实际奖励标准的,学校按1:1配套计分,补足不足部分。
③各类科研成果计分等级的界定如下:
A)国家级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奖。
B)省、部、委级奖:
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自然科学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
C)市(厅)级奖:
国家其他业务部委级科研成果奖、市级科技进步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
D)其他奖:
全国一级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奖、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省业务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按其他奖计分标准的1/2计分。
⑷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D4)
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是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计分范围和计分标准如下:
①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刊物(含湖北科技学院学报)上发表的作品,美术作品得分按同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计算,乐谱作品按同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计算。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②正式出版的个人画集(已发表过的不再计分)的科研工作量按印张计分,每印张计100分;正式出版的个人乐谱集、书法专集(不含字贴)按印张计分,每印张计60分。
③美术参展作品计分办法: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展400分/幅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展览 200分/幅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100分/幅
④获奖的艺术类成果的计分标准:
参展、参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入围奖)
|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展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音协、舞协主办的全国性音乐、舞蹈(含音乐作品与舞蹈作品创作)比赛
| 2500
| 1200
| 500
| 200
|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
省文化厅、教育厅或省音协、舞协主办的全省性音乐、舞蹈(含音乐作品与舞蹈作品创作)比赛
| 1200
| 600
| 200
| 0
|
⑤国内画展、音乐会计分办法:
级 别
| 个人画展、
个人音乐会
| 10人以内联展、
4人以内联演
|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协、音协、舞协等国家级单位主办
| 1800
| 系数按
人数计
|
文化部、教育部、中国美协、音协、舞协等国家级单位协办或在国家级音乐厅、剧院等场所主办
| 1200
|
省文化厅、教育厅、省美协、音协、舞协主办
| 800
| 同上
|
省文化厅、教育厅、省美协、音协、舞协协办或在省级音乐厅、剧院等场所主办
| 400
|
湖北科技学院、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美协、音协、舞协主办
| 200
| 同上
|
湖北科技学院、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美协、音协、舞协协办或在校、市级音乐厅、剧院等场所协办
| 100
|
注:(1)在国内举办的个人画展、联展须以有效证件或其它文字依据为凭证。
(2)个人音乐会包括:个人独唱(奏)音乐会、原创作品音乐会、独舞专场演出、歌舞剧、音乐剧、戏剧中演出主要角色、大型文艺晚会总导演。
(3)4人以内联演包括:4人以内(含四人)合办的演唱、演奏音乐会,原创作品音乐会、舞蹈演出。
⑥国际性画展、音乐会的计分办法:
级 别
| 个人画展、音乐会
| 10人以内联展、4人以内联演
| 参展
参演
| 获奖
|
由各国文化部或同等级的国家级机构主办
| 2000
| 系数按人数计
| 200
| 按国内获奖标准的1.2倍计分
|
由各国文化部或同等级的国家级机构协办
| 1500
| 同上
| 120
|
由省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办
| 800
| 同上
| 100
|
由省或大城市政府协办
| 400
| 同上
| 60
|
注:以上项目计分须提供有效证件或其它文字依据。
⑦美术作品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音乐、舞蹈作品被省级及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在专栏节目中单独完整介绍播放(不含比赛、演唱(奏)会、舞蹈演出录像录音播放),作品均需提供有效证件。每幅(项)作品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为:国家级1200分,省级600分。
⑧担任省级及省级以上美术、音乐、舞蹈比赛评委,需提供评委聘任证书,每次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为:国家级800分,省级400分(赛事级别参照第⑤条)。
三、附则
(一)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项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 有重大争议,经科研处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三)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咸宁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咸学院科〔2009〕15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1月12印发